设备由出租方及时维修,并不当然意味着维修期间的租金和租期责任已经全部解决。越南《商法》第270条第4款同时规定合理期限内的保养、维修义务,以及保养、维修本身妨碍承租方使用设备时的租金或租期责任。只回答“我已经及时修好”,可能没有回答后一问题。
本文采用一个假设: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具有本次活动所需合法权限和有效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B是具备相应合法经营权限和有效授权的越南出租方。双方有效、经授权的普通越南境内商业货物租赁合同,针对一台已明确识别的普通动产机器,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A取得机器的占有和使用,并支付租金。这些事实符合第269条的货物租赁前提,本题适用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的特别法律或条约规则。
进一步假设:双方没有改变第270条本题规则的其他适用约定;B实际进行了保养、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但正是该项工作实际妨碍了A对这台机器的使用。B因此提出:“既然维修及时,就不可能再有减租或延长租期责任。”以上事实均为分析假设,不能仅凭中国股东身份、合同名称、预定检修日期、设备损坏、投诉或合同空白栏认定。本文不涉及土地、建筑物、住房、融资租赁、专门设备、消费者或跨境交易的特别制度。
第270条第4款如何连接维修与租金、租期责任
第270条以“除非另有约定”为前提。第4款有相互关联的两句,应完整阅读:出租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保养和维修租赁货物;如果保养、维修租赁货物妨碍承租方使用该货物,出租方应承担降低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的责任,与保养、维修所用时间相对应。
第一句要求的是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养和维修义务。合理期限不是对所有机器统一适用的固定天数,也不意味着出租方可以无限期停机。本文已假设B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真实交易是否满足这一要求,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第二句关注另一项事实:是否是保养、维修工作本身妨碍了承租方使用同一租赁货物。它没有把“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或“维修迟延”写成这一责任的前提。因此,在本文明确设定的事实下,B不能仅以维修及时为理由,直接否定第二句规定的租金或租期责任。这里的及时履行是用来分析B说法的假设事实,不是为第二句增加一个“只有及时修好才可减租”的条件,也不是认定B不存在其他违约。
反过来,不能只看到设备损坏、预定维修日或承租方提出投诉,就认定已经符合第二句。必须分清设备本来的问题与保养、维修工作造成的使用妨碍。本文已经假设后一关系实际存在;如果真实文件和事实不能支持这一关系,本例结论就不能直接套用。第270条第4款也没有明文要求将其他条款中关于承租方无过错的条件移入本题。
责任内容是降低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不是法律自动要求两项同时发生。该款也没有明文直接赋予承租方单方选择两项中任意一项的权利。“与保养、维修所用时间相对应”需要保留,但条款没有替所有交易制定每日减租比例、固定百分比或统一延长期数,不能据此自行编出计算公式或任意永久延长租期。
因此,A需要核对的是:本题规则是否适用、实际有无不同约定、哪些实际保养或维修工作造成了对同一机器的使用妨碍,以及相应时间。不能将其直接转换成全额免租、全部退款、自动停止付款或自行抵扣,也不能从这一款推导出全部营业利润损失赔偿、立即更换机器或持续无停机保证。具体履行、金额及其他可能责任需要另行分析;第270条第4款不是排除一切其他法律依据的唯一救济,也不替任何一方提供全面免责结论。
如果真实合同存在不同约定,应另行核对其内容、效力和适用范围。本文设定没有该约定,不等于宣布所有不同约定都无效;出租方单方声称“维修由我负责”,或合同某个栏目未填写,也不能替代这项核对。承租方自行维修及费用问题属于另一个既有问题,不能用本题结论直接获得任意改装或报销全部支出的权限。
资产归属与运营法律文件:查阅现有说明
- 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区分:查看越南语文章中的“Các nhóm tài sản hay bị lẫn”。
- 公司运营启动项目中的文件服务范围:查看“初始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法律文本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0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商法》第270条的另有约定前提及第4款两句,并核对第269条货物租赁定义;相邻条款仅用于界定本题范围,不在本文重新展开自行维修、改装、损失分配或一般租赁合同教程。
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原法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不能称整部法律完全有效或从未修改。本次同时核对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所取得的修法范围,其中未见改变本题第269条、第270条第4款的规定。该合并文本于2025年8月27日形成,并非新法,也不是本题条款的新生效日期。本次核对限于相关条款与所取得的资料,不表示已穷尽全部后续修订;实际交易仍需核对特别规则、合同及具体事实。
公司准备开始运营时,可通过运营启动核查提交业务摘要,先确认需要的服务。初始法律文件支持以选定的书面运营启动项目范围为准;设备租赁专项审查、既有争议及持续法律顾问服务,需要另行确认委托事项、范围与费用,不自动包含在公司设立或运营启动方案中。提交询问不等于已成立正式委托关系或已取得案件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