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把设备交给商业代理销售。出现质量争议时,委托方认为:“代理用自己的名义和客户交易,质量问题就与我无关。”代理以自己名义开展交易,并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委托方的质量责任。 越南《商法》第173条第2款与第175条第5款分别规定委托方的质量责任、代理方的保管义务及有自身过错时的连带质量责任。
本文是假设场景,不是客户案例。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依法设立、具备相关经营资格与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A作为委托方,将合法普通设备交给具备资格和授权的越南代理方B销售。假定双方确实属于《商法》第166至168条所涉及的商业代理关系,有有效的书面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形式的代理合同,交易属于普通境内业务,适用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规则的特别法或条约,也没有改变下列默认责任的合法不同约定。名称中有“代理”或“中国企业”本身不能证明这些前提。
委托方的质量责任,与代理方有过错时的连带责任
第173条以“除有不同约定外”为前提,其第2款规定:委托方对货物买卖代理的货物质量、服务提供代理的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因此,在上述默认规则适用的假设下,A不能仅以B用自己名义交易为由,就认定自己不承担代理货物的质量责任。代理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属于第166条的关系背景,并不是第173条第2款明写的免责条件。
第175条也有“除有不同约定外”的前提,其第5款包含两部分,不能只摘取其中一句:
- 销售代理应在收到货物后保管货物;采购代理应在交付货物前保管货物。销售代理与采购代理的保管时点不同。
- 代理方自身过错造成问题时,对货物买卖代理的货物质量、服务提供代理的服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须保留代理方自身过错造成问题这一条件,不能看到代理身份或质量投诉就直接认定连带责任。
例如,另行明确假定B自身过错造成了所涉货物的质量问题,且第175条的默认规则适用,才讨论第5款规定的连带质量责任。这个假设不替实际争议认定B的过错、因果关系或货物质量。保管义务的存在也不表示每一项质量问题都必然由B造成。
两项规则须分别适用:委托方的第173条第2款质量责任,不能直接改写成“只有代理方有过错才由委托方负责”;代理方第175条第5款的连带质量责任,也不能删去自身过错条件。实际合同是否有不同约定、约定的效力,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均须另行核实。本文不认定实际责任比例、赔偿金额,也不直接推出退款、罚款、停止付款或终止合同的结果。
合同安排、违法责任与法律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 代理及分销合同安排:查阅现有合同文章中的“Hợp đồng phân phối độc quyền cần khóa gì?”。
- 代理违法时涉及委托方部分过错的另一项问题:查阅代理以自己名义交易,为何仍要检查委托方的部分过错。
- 贸易法律工作的范围:查阅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咨询范围
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越南《商法》第173条第2款、第175条第5款及各自的不同约定前提,并核对第166至168条的代理关系背景。原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
结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已取得的修法资料,本次相关范围内未见改变上述质量责任规则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是合并文本形成日期,不是这些规则的新生效日期;核对范围不表示穷尽全部后续修改,也不为实际交易确认代理关系、合同效力、质量问题或过错。
可通过LegalZone贸易页面的贸易许可核查说明代理安排与质量争点。质量专项争议处理及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须另行确认事实、工作范围与费用;提交咨询不构成正式委托、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