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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委托商业代表:能在代表范围内用自己名义交易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委托独立商业代表,代表能否在代表范围内改用自己或第三人的名义交易?越南商法第145条第4款须同时保留不同约定前提、商业活动及实际代表范围条件,不能扩大为全面禁止竞争。

中国企业在越南委托商业代表:能在代表范围内用自己名义交易吗

越南公司委托独立商业代表开拓业务。代表认为,自己也是独立企业,便可以在受托代表的范围内改用自己的名义交易。独立企业身份,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商业代表关系中的名义限制。 越南《商法》第145条第4款规定了涉及代表范围内商业活动的一项默认义务。

本文采用假设: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关经营资格和授权的越南公司A,委托同样具备资格及授权的独立越南商人B担任商业代表。A并非中国母公司;B并非A派出的本公司人员。假定双方构成第141条第1款所涉及的有效商业代表关系,满足第142条书面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形式的要求,属于普通境内业务,适用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规则的特别法或条约。

还明确假定:所讨论的商业活动确实属于双方实际约定的代表范围,双方没有合法的不同约定改变第145条第4款的默认规则。这些是讨论前提,不能凭合同名称、企业国籍或B声称“我很独立”就认定成立。

第145条第4款:自己或第三人的名义,均须保留范围条件

第145条以“除有不同约定外”为前提。其第4款规定:代表方不得在代表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这里须一起保留三个要点:行为主体是代表方;涉及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两种名义均在规则内;相关活动在代表范围内。不能只摘取“不得用自己名义”,把实际范围条件删除。

因此,在上述假设确实成立时,B不能仅凭独立企业身份,就认为自己当然可以在该代表范围内改用自己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改用第三人的名义也没有脱离第4款的另一分支。实际安排还须核实代表关系、活动内容、实际约定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不同约定。

这项规则没有直接写成代表方在整个市场都不得开展其他业务或全面不得竞争。某项活动如果不在代表范围内,不能仅凭第4款就宣布它违法;其他合同义务或适用法律仍须另行检查。本条也不能单独推出交易一律无效、第三人权利如何处理,或委托方可以直接要求退款、赔偿、停止付款及终止合同的结论。

本文只回答第145条第4款的名义与范围限制,不认定实际行为违约,也不展开第145条其他义务、报酬、费用或留置问题。

授权范围与合同法律工作:查阅现有说明

  • 一般授权范围的合同说明:查阅现有授权合同文章中的“Phạm vi ủy quyền phải đủ cụ thể”;该链接不替实际交易确认商业代表关系。
  • 贸易合同法律工作的范围:查阅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咨询范围

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越南《商法》第145条第4款及该条不同约定前提,并核对第141至143条的关系、形式及范围背景。原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

结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已取得的修法资料,本次相关范围内未见改变本题规则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的合并文本日期并非第145条的新生效日期,核对也不表示穷尽全部后续修改。实际商业代表关系、约定效力、行为范围及法律后果须另行确认。

可通过LegalZone贸易页面的贸易许可核查说明拟委托的业务和交易名义。商业代表专项争议及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须另行确认事实、工作范围与费用;提交咨询不构成正式委托、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