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公司A,按越南客户B要求使用的技术图纸生产并销售一批货物。货物已经交付,第三方随后投诉,指称这些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A把投诉交给中国总部讨论,却暂未告诉B:图纸是买方提供的,是否可以等内部判断清楚再通知?
越南《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方就已交付货物提出的投诉后,未立即通知买方,将失去援引第46条第2款的权利;但买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第三方投诉的情况除外。图纸来自买方,并不能省略这项通知条件。
本文采用假设场景:A与B之间已有有效的普通越南境内企业间货物买卖合同,假设适用越南《商法》,且没有改变分析的特殊制度。这不是来料加工案例;中国股东身份本身也不能替真实交易确定适用法律。第三方提出投诉,不等于货物已被认定侵权。
未立即通知,何时失去援引第46条第2款的权利
先看这项可能失去的权利指向什么。第46条第2款针对的是:买方要求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设计、配方或者详细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又因卖方实际遵从买方要求而产生。在这些条件下,该款规定买方对相关投诉承担责任。仅收到一份买方文件,或者货物出现任何知识产权投诉,都不足以单独证明这些前提成立。这里仅说明第47条第1款所引用规定的范围。
即使A认为上述前提能够成立,还要单独判断通知条件。第47条第1款涉及第三方针对已经交付的货物提出的投诉,触发点是卖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投诉。它不只覆盖卖方承认收到投诉的情况,也不是等法院确认侵权以后才需要考虑的规定。
回到本例:若A已经收到针对已交货物的第三方投诉,单纯把材料交给自己的中国总部,并不能据此认定A已经通知了交易中的买方B。内部讨论也不能被当作第47条第1款明文规定的等待期限。应当围绕实际知悉投诉和通知B的情况判断,不能只看公司内部何时作出处理决定。
该款使用“立即通知”,没有直接规定三天、七天等固定天数,也没有在该款指定一种唯一通知渠道。不能自行换成“合理时间内通知”,或保证事后补发通知一定能够恢复这项援引权利。本文不替具体交易判断某次通知是否及时、有效。
必须同时保留买方知悉投诉的例外。 如果B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方针对这些货物的投诉,该款明文排除上述未通知导致的援引权利丧失。买方知道图纸内容、知道某种侵权风险,与买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项第三方投诉,不能直接画等号。实际知悉情况仍需结合事实判断。
这项例外的作用也有边界:它避免的是第47条第1款这一特定失权后果,不会自动证明A符合第46条第2款的其他条件,更不代表A免除所有责任。反过来,失去援引第46条第2款的权利,也不是失去所有抗辩、自动构成侵权或者已经被判赔偿的同义说法。真实投诉是否有依据、责任范围以及其他权利,需要依适用法律另行分析。
因此,A负责人面对本例投诉,不能只问“图纸是谁给的”。在第47条第1款的有限问题内,还需要看投诉是否针对已交货物、A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否立即通知了B,以及B是否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同一投诉。这些事实决定如何适用该款,不能由“按照买方图纸制作”一句话代替。
侵权判断与合同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 判断行为是否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参阅越南文文章中的“Khi nào một hành vi có thể bị xem là xâm phạm SHTT?”。
- 比较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渠道,参阅越南文文章中的“Các kênh xử lý thường dùng và rủi ro”。
- 越南贸易业务的合同服务范围,参阅“一张公司证,不能替代三层合规工作”中的“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越南《商法》第47条第1款,并结合其所引用的第46条第2款限定分析范围。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生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合并文本本身不是新制定的法律。
条款文字及相关修法资料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最近成功完成的完整法律状态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8日,核对结果为该法部分失效;本次未取得新的完整状态确认。所核对修法范围未涉及第46、47条,不能据此声称整部法律全部有效或从未修改。
真实交易仍需核对交易性质、适用法律、买方要求与实际投诉、通知情况。
需要LegalZone评估越南货物买卖中的第三方投诉及通知问题,可通过越南贸易业务咨询入口说明双方主体、买方图纸要求、投诉所涉货物和知悉、通知时间,以便结合具体事实进行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