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贸易公司A,委托越南商业中介B撮合普通货物采购。双方有有效的中介合同,但拟议的供应商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本例也明确假设撮合没有给A带来结果。B要求支付已为该项撮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A认为:“采购没谈成,就不用付任何中介费用。”这个判断是否遗漏了费用与成交佣金之间的区别?
越南《商法》第154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接受商业中介的一方必须支付与中介活动有关、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即使中介活动没有给该方带来结果。因此,本例在没有改变费用义务的约定、相关支出确实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A不能仅以交易没有谈成为由拒绝支付这些费用。但这不表示B列出的每一项都自动合理,也不等于所有佣金请求都已经成立。
本例假设A合法成立并获准开展所涉业务,B依法从事相应商业中介活动,双方的有效普通越南境内中介合同适用越南《商法》,且没有改变分析的特殊法律制度。这里讨论的是第150条意义上,为货物买卖的谈判、订立合同提供中间撮合的商事活动。公司名称、账单上的“中介”字样或中国投资者身份,本身不能证明实际交易符合这些前提。
交易没有结果,第154条为何仍要求支付合理支出
先分清两个合同。本例已经有A与B的中介合同;没有签订的是A与拟议供应商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把“没有供应商买卖合同”误写成“根本不存在中介关系”,就改变了本文的分析前提。是否实际属于商业中介、合同是否有效,真实交易仍须单独核对。
第154条开头保留“除另有约定外”。本例明确没有改变这项费用义务的约定,才能按该条默认规则分析。若真实合同另行安排费用承担或支付条件,需要先核对有效约定及其适用性,不能只查是否写了一个名为“报销”的栏目。本文不替所有交易新增必须书面预先批准或使用特定表格的要求。
该条要求支付的是已经发生、合理并且与中介活动有关的费用,三个限定需要一起保留。中介没有带来结果,不会单独消除这项义务;但服务商提交费用清单、发票或给款项起一个名称,也不会单独证明每一项都已发生、合理且相关。本例对符合条件的支出作了明确假设,不是在批准某份真实账单。
所以,A的“没谈成就什么都不付”并不成立于本文设定。正确的核对方向是费用约定及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第154条,而不是把签成供应商合同作为所有费用当然必须满足的结果条件。该条也没有在这里直接给出固定比例、统一上限、支付期限,或认定某类支出在每个项目中都一定合理。
费用与中介报酬还应分别看待。第153条第1款对报酬请求权另设默认起点:除另有约定外,从接受中介的各方彼此签订合同时产生。这个合同不是A与B的中介合同,也不能擅自改成收齐货款、完成交货或履行全部义务的时点。第153条第2款在没有约定报酬标准时另指向第86条;本文不展开佣金标准或金额计算。
两处“另有约定”处理的也不是同一个问题。没有改变支出承担的约定,不能自动证明没有单独的报酬触发约定。本例没有确认后一项,因此不作“只要没成交,就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佣金”的结论。第154条解决符合条件的费用义务;具体报酬请求仍要依实际约定和适用规定另行判断。
同样,费用规则不是中介履行其他义务的免责条款。它不能仅凭没有成交,就判断谁有过错;也不能证明中介的全部行为合法、客户必须认可所有要求,或保证哪方会在争议中胜出。真实项目若涉及中介违约、其他责任或特殊经营制度,仍须结合事实与法律另行审查。
如果您在越南寻找供应商后收到中介费用请求,可以先明确:双方实际上约定了什么费用安排,要求支付的是支出还是报酬,以及相关支出是否满足第154条的全部限定。单用“成交了没有”这一问题处理所有款项,容易把不同的法律义务混在一起。
工作范围与贸易合同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 一般服务合同的工作范围条款,参阅越南文文章中的“Mẫu cấu trúc điều khoản phạm vi công việc”。
- 贸易业务初始合同的服务范围,参阅“一张公司证,不能替代三层合规工作”中的“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本文核对36/2005/QH11号越南《商法》第154条全文,并以第150至153条核对商业中介分类、相关义务及报酬区别。第154条为一个未分款的完整段落。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生效;2025年8月27日的113/VBHN-VPQH号文件是合并文本,不是新制定的法律。
条款及相关修法资料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最近成功完成的完整法律状态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8日,核对结果为该法部分失效;本次未取得新的完整状态确认。所核对修法范围未涉及本文使用的第150至154条,不能据此声称整部法律全部有效或未曾修改。真实合同、经营条件及适用的特殊法律制度仍须另行核对。
若您拟在越南开展贸易,需要核对供应商撮合安排,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咨询入口说明业务和合同问题。贸易初始合同范围不表示已包含商业中介合同专项审查、费用争议代理或持续顾问工作;相关事项需要与LegalZone另行确认委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