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贸易公司后,向当地工厂赊销一台机器。合同写明“价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机器已经交付,货款却未结清。后来,买方声称又把这台机器提供给另一家机构作担保。卖方手里的合同,是否已经足以向这家机构主张保留所有权?
按越南《民法典》第331条,保留所有权对第三人的效力从登记时起产生。对于本文涉及的普通动产,还要核对该项登记内容实际更新进入担保措施数据库的时间。 合同条款、交货日期或登记申请收据,不能各自直接代替这个判断。
以下采用假设场景:A是中国母公司在越南设立的公司,B是越南工厂,A向B出售一台可以明确识别的普通动产机器;C是B声称的另一担保权人。分析以相关交易适用越南法律为前提。C的担保是否成立、有效,以及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尚未确认。
机器被放进厂房,不代表所有设备都能按同一资产类别处理。本文限于普通动产,不涉及土地或土地附着物、车辆、船舶、航空器、证券、公共资产、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及破产情形。实际设备的资产属性和交易性质须先核实。
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为什么要按第331条单独判断
《民法典》第331条第1款允许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保留财产所有权,直至付款义务全部履行。第2款要求保留所有权以单独书面文件作出,或者记载在买卖合同中。因此,审查A的安排时,要先看实际约定是否属于这项保留所有权,而不能只凭“货款还没付完”推定A已经建立了该安排。
例如,假设A与B的合同明确识别了所售机器,并约定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前由A保留所有权。这可以作为审查第331条安排的合同材料。若现有资料只有销售发票、欠款金额或A内部标注的“设备仍归我方”,则还不能凭这些资料确认双方已经作出符合第331条的约定。完整约定及其效力仍须审查,本文没有提供一个写上固定字句就必然有效的模板。
在确认约定后,还要另看第3款:这项保留所有权对第三人的效力,从登记时起产生。 A与B之间有书面约定,与A能否把该项保留所有权对抗C,并不是同一个判断。尤其不能把“合同签得早”直接理解为“对所有后来出现的第三人都已经有效”。
这里讨论的是买卖中的保留所有权,必须使用第331条第3款规定的登记起点。A保留发票原件、机器编号资料或其他证明,不能因此被视为已经完成该项登记。没有确认登记,也不能倒推成A对B已经没有合同权利;本文回答的是对第三人的效力起点。
同样,保留所有权不是货款全部付清后仍可当然继续主张的安排。第331条第1款明确以付款义务全部履行为界。A应把付款事实与现有约定一起核对,不能只拿曾经存在的条款说明目前的权利状态。
设备所有权保留已提交登记,是否已经产生对抗效力
“已经申请”需要进一步说明。A可能已经递交资料,也可能已取得实际登记结果;这两种现有材料,能够证明的事项不同。
对于本文所指的普通动产,99/2022/NĐ-CP号法令第6条第1款a项,经18/2026/NĐ-CP号法令第11条第3款修订后的相关规则,把登记生效时间确定为登记内容更新进入担保措施数据库的时点。2161/VBHN-BTP号汇编文本第6页载有该规定。仅凭提交申请的时间或接收申请的收据,还不能确认这个法定事件已经发生。
A需要核对的,是A对这台机器的保留所有权登记及其实际记录时间。不是B的银行抵押登记,不是机器的一般资料记录,也不是销售发票录入时间。资料与对象对不上,就不能把另一项记录的日期拿来回答A的保留所有权何时具有对抗效力。
下面的区别用于判断目前证据能够支持什么结论,不是登记手续或材料清单:
| A目前提供的资料 | 关于本项对抗效力起点,可以确认到哪一步 |
|---|---|
| 只有A与B的书面保留所有权约定 | 可以审查约定本身;尚未据此确认该项登记及其时间 |
| 有保留所有权登记申请或接收收据,没有能够核对的实际登记记录 | 不能仅用申请或接收日期确定对抗效力起点;实际登记状态与时间仍待确认 |
| 已核实A对该机器的保留所有权登记内容实际更新进入数据库,并确认相应时点 | 在本文资产类别及适用前提下,按该时点判断本项登记生效及第331条第3款的对抗效力起点;仍不等于确认A与C之间的最终法律结果 |
文件夹中没有登记记录,不等于登记从未发生。 如果A只提供了申请收据,正确结论是现有资料尚不能确认实际登记状态与时间。不能直接写成“A未登记”,也不能反过来凭收据写成“A已经能够对抗第三人”。
即使确认了上述起点,也不能据此承诺A必定优先于C,或者可以直接取回机器。C的真实权利、相关交易效力和其他事实还要分别审查。“何时产生对抗效力”是其中一个问题,不是全部争议的答案。
对于正在越南安排赊销的中国投资者,向律师说明问题时,可明确提出:“请核对这份买卖约定是否属于第331条保留所有权,以及这台机器的该项登记是否实际完成、记录时间是什么。”若已经出现C,再补充C声称的权利及有关材料,避免只用一句“我们已经交了登记申请”作出经营决定。
取回设备、担保顺序与合同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 未付款财产能否取回,参阅LegalZone现有文章中“Có luôn đòi lại tài sản đã bán được không?”。
- 一般抵押登记问题,参阅《Thế chấp tài sản》中“Đăng ký biện pháp bảo đảm: điểm nhiều người bỏ qua”。
- 多项担保的受偿顺序,参阅LegalZone关于担保清偿顺序的文章中“Điều 308 Bộ luật Dân sự xác định ưu tiên như thế nào?”。
- 越南贸易业务的合同服务范围,参阅“一张公司证,不能替代三层合规工作”中的“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本文于2026年10月8日核对法律依据:《民法典》91/2015/QH13第331条;99/2022/NĐ-CP号法令第6条第1款a项的相关普通动产规则,经18/2026/NĐ-CP号法令第11条第3款修订。该修订自2026年1月15日生效;2026年4月7日2161/VBHN-BTP号汇编文本第6页及脚注8载有相应条文与修订说明。汇编用于查阅修订后的条文,本身不另行创设规则。
当日核对结果为《民法典》仍有效;99/2022与18/2026两部法令均为部分失效。本文核对的是上述具体登记条款,不能理解为两部法令的全部规定都维持有效。后续65/2026/NĐ-CP号法令第28条第4款b项废止的是18/2026号法令第7条,并非本文所用的第11条。
需要LegalZone审查越南设备赊销中的保留所有权约定和登记效力,可通过越南贸易业务咨询入口说明卖方身份、机器性质、付款状态、现有约定及登记资料。具体交易结论须结合完整合同与实际记录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