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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发出订约提议:对方已发送接受,还能通知取消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保留了取消订约提议的权利,尚未收到接受通知,是否还能取消?依据民法典第390条,核对提议中明确保留权利与对方收到取消早于发送接受的完整条件,不直接推定合同成立或免责。

中国企业在越南发出订约提议:对方已发送接受,还能通知取消吗

越南公司的销售人员发出订约提议后,采购成本发生变化,想通知客户取消。提议中已经明确保留取消权,公司也尚未收到客户的接受通知,是否就仍然来得及?《民法典》第390条的时间条件看的是:客户收到取消通知,是否早于客户发送接受通知。仅凭公司自己尚未收到接受,不能替代这个条件。

本文采用假设: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公司,具备实际交易所需合法资格、经营权限和有效授权,并非中国母公司;B是具有相应合法资格的越南买方。双方洽谈已确定的普通货物境内企业间买卖,A已发出真实、有效的订约提议,并在该提议中明确保留取消权。本文假定适用越南法,且不存在改变本题结论的特别法律或条约规则。后文的有效接受、发送和收到时间也均为假设事实,不凭公司名称、文件叫“报价单”或一张截图认定。

关于这项商事问题的法律适用,《商法》第4条第3款指向《民法典》:商事活动中未由《商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问题,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4条第1、3款提供一般法及补充适用的依据。这里仅据此讨论订约提议的取消,实际交易仍须核对特别规则、权限及形式等要求。

取消权必须已在该订约提议中明确保留

第390条规定,提出订约提议的一方可以取消提议,但须同时满足:已经在该提议中明确说明这项权利,以及接收提议的一方在发送接受通知之前收到取消通知。该条是一个未分款的完整段落,两项条件需要一起阅读。

本例中,A在原提议里已经明确保留取消权,这是设定的前提。A后来在取消通知中首次声称“本公司保留取消权”,并不能凭这句话补上此前提议中未明确保留的事实。与此同时,已经保留权利,也不能单独解决通知是否到达得及时。

第390条本身的“明确说明”要求,不能被改写成该条一律要求书面形式。真实交易的形式及效力应按适用规则另行核对。本文也不把某项条件不满足,推成所有其他法律途径均不存在。

第390条比较的是对方收到取消与发送接受的先后

两个关键事件都发生在B这一侧:B收到A的取消通知,以及B发送接受A提议的通知。只看到A已经发送取消通知,还不能回答B何时实际收到。法条要求收到取消在发送接受之前,没有写成“之前或同时”。

用以下假设顺序看这一差别:

假设时间 实际发生的假设事件 对第390条时间条件的意义
10:00 B发送有效接受通知 这是本题比较的接受发送时点
10:05 B收到A的取消通知 已晚于B发送接受,不符合该条的先后条件
10:10 A收到B的接受通知 不能把这个较晚时点替换成第390条的截止点

表中的“有效接受”“发送”“收到”均是明确设定的事实,本文没有制定电子消息何时视为发送、到达的认定规则,也没有用邮件界面显示的时间直接证明这些事实。实际争议中的事实与证据需要另行评估。

尚未收到接受,不能补救取消通知到达过晚

在10:05,A确实尚未收到B的接受通知,但B已于10:00发送接受。即使A在提议中保留了取消权,上述顺序仍不满足第390条的时间条件,不能据此条把这次取消认定为及时。

这个结论只回答本例能否按第390条取消提议。它没有仅凭B发送接受,就认定合同已成立、可执行或A已违约。合同成立、提议的变更或撤回、接受的撤回,以及已成立合同的退出,分别有自己的规则;第390条的时间点不能替代那些判断。取消订约提议也不能被当作取消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

同样,第390条本身不自动产生退款、停付货款、赔偿、违约金或免除一切责任的结果。真实交易中,应先核对本题的适用前提与事实,再评估相应合同及法律依据。

报价、证据与合同退出: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法律文本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本文的法律依据为91/2015/QH13号《民法典》,并完整核对第390条。该法于2015年11月24日通过,2017年1月1日生效;本次法律状态核对显示“Còn hiệu lực”,并核对了对应全文。

本文同时核对了113/VBHN-VPQH号《商法》合并文本中的第4条第3款。该文本于2025年8月27日形成,并非2026年新制定的取消提议规则。以上核对限于相关条款、适用边界及所取得的资料,不表示已穷尽所有后续修订或完成真实交易的个案判断。

如需核对越南公司的交易、经营权限和初始合同范围,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提交业务摘要。已有取消提议或合同成立争议的专项审查、争议处理及持续顾问服务,需要另行确认委托范围和费用,不自动包含在公司设立或许可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