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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采购服务:只做到一般努力够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采购服务,供应商主张一般努力或行业平均能力已经足够。商法第80条适用且无不同约定时,应保留最高努力与能力,实际是否履行仍须另行判断。

中国企业在越南采购服务:只做到一般努力够吗

中国投资者设立的越南公司采购服务时,供应商可能主张:“做到一般专业努力,或者投入行业平均水平的能力,就已经足够。”如果双方适用的履行标准实际上是越南《商法》第80条,这种单方说法能否降低法定标准?

在第80条适用、且双方没有不同合法约定的前提下,不能用供应商自行提出的较低标准替换“最高努力与能力”。但确定应当适用什么标准,与判断供应商实际上是否履行,仍是两个问题。

本文情境:争议在履行标准,而非供应商的自我评价

以下是假设情境,不是客户案例: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公司,不是中国母公司;B是越南服务供应商。双方均依法具备相关资格与权限,由有权主体订立有效的普通境内商业服务合同。本文假设适用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问题规则的特别法或条约。

进一步假设:实际提供的服务,其性质要求供应商尽最高努力实现所期望的结果;双方没有对第80条作出不同的合法约定。B却主张,只需符合一般合理的专业努力标准,或者投入行业平均水平的能力即可。这里的“一般”或“平均”是B提出的较低标准,不是已经确认的双方约定。

这些适用前提不能仅从中国投资者身份、行业名称、计费方式、合同某栏为空或供应商的说法中推定。本文也没有预先认定B实际投入了什么努力或能力。

第80条要求最高努力与能力,不能只保留其中一项

越南《商法》(36/2005/QH11号)第80条是一条未分款的完整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如果所提供的服务类型的性质要求供应商尽最高努力实现所期望的结果,服务供应商必须以最高努力与能力履行该服务供应义务。

阅读这条规定时,需要保留它的完整关系:先有“除非另有约定”的条件,再有服务类型性质对最高努力的要求,最后才是供应商必须以最高努力与能力履行的义务。不能脱离服务性质,直接把所有采购服务都归入第80条;也不能把“最高努力与能力”缩减为仅有努力,或仅有能力。

在本文已经明确假设的适用前提下,B单方提出“一般合理努力已经足够”,不能替换“最高努力”的要求;B单方提出“行业平均能力已经足够”,也不能替换“最高能力”的要求。如果双方确有不同约定,其内容及合法性需要另行判断,不能把B单方主张当成双方已有合法约定。

标准不能自行降低,实际是否履行仍须判断

第80条的这句话没有设定统一的工作小时数、尝试次数、人员数量或预算门槛。本文不会用自定数字补充法条,也不会把“最高能力”解释成必须选择全球能力最强的供应商,或要求无限支出。

B说自己采用“一般”或“平均”标准,不等于已经证明B实际违约;B完成了部分活动,也不等于已经证明其达到最高努力与能力。实际履行是否符合适用标准,仍须结合具体服务及实际情况判断。讨论第80条的标准也不排除其他适用义务,但本文不重复展开一般服务义务。

本文结论限于:在明确的适用前提下,供应商不能以自己的较低标准替换第80条的完整标准。它不直接给出退款、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停止付款或免责结论,也不承诺项目结果。

合同范围、成果型服务与初始法律文件: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服务需求

本文围绕越南《商法》36/2005/QH11号第80条的完整规定,核查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上述假设前提,不对整部法律的所有条款或具体交易的全部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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