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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买货:卖方不买保险,就能拒绝提供投保信息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买货,卖方没有购买运输保险的义务,就能拒绝提供投保信息吗?越南商法第36条区分货物识别通知、承运安排与买方请求后的必要信息义务,不直接决定风险转移或保险赔付。

中国企业在越南买货:卖方不买保险,就能拒绝提供投保信息吗

越南公司的采购人员准备为一批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向卖方索取相关信息。卖方回答:“合同没有要求我购买保险,所以我也不用提供信息。”这句话把购买保险与提供投保信息混为一谈。越南《商法》第36条第3款,恰好规定了卖方没有购买运输保险义务时的一项有条件的信息义务。

本文采用假设:买方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具备本次业务所需资格与有效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卖方B同样具备相应资格和授权。双方有有效的越南境内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与授权要求已满足,适用2006年1月1日生效后的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规则的特别法律或条约安排。

本例明确假定:B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购买该批货物保险的义务;A已经实际请求与该批货物及其运输有关、能够便于A购买保险的必要信息。这些是本例前提,不能仅凭合同某栏空白或“卖方负责运输”一句话推定。本文不替真实合同判断保险义务、请求范围或信息的必要性。

第36条:通知、承运安排和投保信息各有适用条件

第36条共有三款,分别处理交付承运人后的识别通知、卖方安排运输及买方投保信息。为保留完整规则,三款的中文释义如下;一般合同条款、交货地点和风险问题通过下方现有文章引用。

  1. 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不能通过货物上的标记、运输单证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识别时,卖方必须通知买方已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明确所运输货物的名称及识别方式。“标记、运输单证或者其他方式”是可用于识别的不同方式,不是要求一律同时具备的清单。
  2. 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时,必须订立必要合同,使货物运至目的地;运输工具应适合具体情形,并采用该运输方式通常的条件。本款的前提是卖方确有安排运输的义务。
  3. 卖方没有在运输过程中为货物购买保险的义务时,如果买方提出请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与货物及货物运输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买方为该货物购买保险。

在本例条件确实满足的前提下,B不能只用“我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来否定第3款的信息义务。 必须同时保留卖方没有运输保险购买义务、买方提出请求,以及信息与货物和运输有关且为买方投保所必要的条件。不能把任何资料请求都自动归入本款,也不能因为信息涉及运输,就把货物信息这一部分删除。

本条没有给出一套适用于所有交易的资料名称、格式或固定提供期限,也没有在第3款写入“卖方已经持有的信息”这一额外限制。提供投保信息不等于卖方必须替买方购买保险,更不等于买方必然获得承保或理赔。真实合同的义务范围、信息必要性、履行情况及救济须另行核对。

第1款的识别通知、第2款的运输安排与第3款的信息义务,各有自己的前提;第36条没有明写一个覆盖三款的“除有不同约定外”总句。也不能仅凭某一款适用,就宣布风险已经转移、另一方没有责任或买方可以停付货款。

合同条款、交货地点与风险: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商法》第36条完整三款,并核对货物买卖、交付及风险相关条款的适用边界。原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不能称整部法律完全有效或从未修改。

本次结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已取得的修法范围核对,其中未见改变本题第36条的规定。合并文本形成于2025年8月27日,并非本条的新生效日期。核对限于相关条款及已取得的资料,不表示穷尽全部后续修改,也不为实际交易确认资格、授权、保险义务或合同适用性。

越南公司需要合同支持时,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说明货物交易、运输安排及信息争点,先确认法律工作范围。合同支持以选定书面事项及费用约定为准;运输及投保信息专项争议、争议处理和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须另行确认事实、范围与费用。提交询问不构成正式委托、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