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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终止商业代理:提前通知后还要支付补偿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终止商业代理,提前书面通知后仍有年限补偿吗?依据商法第177条,区分合理通知期间、代理期间平均报酬的按年补偿、不足一年及代理方请求终止的情形。

中国企业在越南终止商业代理:提前通知后还要支付补偿吗

结束一段代理合作时,公司容易只核算未付报酬,以为书面提前通知已经解决退出成本。越南《商法》第177条第2款另有一项按为该委托方做商业代理的时间计算的补偿请求权。在没有不同约定、委托方按第1款通知终止的前提下,代理方有权向该委托方要求这项补偿。通知合规本身不会把这项请求权一并消除。

以下是一个假设: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A与越南代理方B均具备本次业务所需的合法商人资格、经营权限及有效授权。双方有有效、经授权的普通越南境内商业代理合同,采用书面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形式;B以自己的名义为A买卖货物或向客户提供A的服务,并取得代理报酬。

本例假设适用越南《商法》,不存在改变结论的特别法律或条约规则,双方没有第177条第1、2款所说的不同约定。A确实按第1款书面通知B,并在符合合理期间及不少于60日的要求后终止合作。上述资格、合同性质、授权和通知事实是分析前提,不能仅凭中国股东身份、“代理”名称或一份通知文件认定;本文不是实际客户案例,也不处理跨境、消费者或受特别监管业务的适用判断。

第177条如何确定代理终止的通知和年限补偿

第177条有三款,应将通知、补偿金额和代理方提出终止的情形一起阅读。

第1款:通知期间有两个要求。除另有约定外,代理期限只能在合理期间之后终止,而且不得早于一方向另一方书面通知终止代理合同之日起60日。这里既有“合理期间”,也有“不早于60日”;不能把60日当作任何合作均已充分的通知期间、最长期间或一律不得另行约定的期限。条文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不能用公司内部决定或口头告知直接替代;具体通知事实及日期仍须核对。

第2款:委托方按第1款通知,仍须评估代理方的年限补偿请求。除另有约定外,如果委托方依第1款通知终止合同,代理方有权向该委托方要求一笔补偿,为其替该委托方做代理的时间而计算。法定表述是“有权要求”,因此不能仅凭代理方寄来一份金额要求,就认定真实争议中的全部条件及付款责任已经成立。

金额规则不是退出前最后一个月的报酬,也不是货物营业额:为该委托方每做一年代理,按代理期间平均代理报酬的一个月计算补偿。代理时间不足一年时,按该代理期间平均代理报酬的一个月计算。平均数的范围是相应代理期间,实际服务时间与代理报酬基数应分别查明。

第177条第2款下的服务时间情形 补偿计算口径
假设服务时间恰为完整两年,且其余请求条件均成立 该代理期间平均月代理报酬的两个月
服务时间不足一年,且其余请求条件均成立 该代理期间平均月代理报酬的一个月

两年只是便于理解计算单位的假设,不是所有代理关系的固定金额。不足一年不能直接按“代理月数÷12”缩减这一月的法定计算单位;超过一年但带有不足整年的部分,也不能凭本文自行增加向上取整、向下取整或按比例计算规则。

放回A与B的关系,若本例的第1、2款前提成立,A的通知已经合规,B仍有权提出这项服务年限补偿请求。它需要单独评估,不能只凭通知合规就从退出预算中删除。真实金额还取决于不同约定是否存在、B实际为A做代理的期间、相关报酬基数及其他实际适用事实。

第3款:以代理方的请求为基础终止合同,结果不同。这种情况下,代理方没有权利向委托方要求补偿其为该委托方做代理的时间。第3款没有第1、2款相同的“除另有约定外”开头,不能擅自给它添加该限定。也不能把这个排除扩展为代理方所有权利或其他损害请求都消失;它针对的是这里讨论的年限补偿请求。

由谁提出、合同是否确实以代理方请求为基础终止,要按实际事实判断。双方签了一份退出文件,或文件标题写着“终止协议”,本身不足以完成这一认定。交易报酬、已完成工作的结算及一般退出条款,应分别查阅现有说明。

报酬结算、退出条款与贸易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商法》第177条完整三款,并核对第166至168条的相关关系前提。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113/VBHN-VPQH号文本于2025年8月27日完成合并,不是一部新法,也不是第177条的新生效日期。

本次对照05/2017/QH14、44/2019/QH14及75/2025/QH15号法律的相关修改范围,所取得资料未见改变第177条及本题第166至168条前提的规定。《商法》已有部分失效或修改内容,不能称整部法律从未修改或完全保持原状。本次核对限于相关条款及所取得资料,实际项目仍须确认适用规则、合同和通知事实。

贸易项目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提交业务摘要,先确认服务需求。该项目的贸易、分销合同支持限于选定的书面服务范围;代理终止补偿专项审查、实际终止争议或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须另行确认事实、委托事项、工作范围和费用。提交询问不构成正式委托、个案法律结论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