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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采购设备未约定价格:第52条怎样确定货物价款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采购设备,未约定价格怎样确定价款?结合现行商法第52条,核对价格、定价方法及其他指示是否缺失,并审查同类货物的可比交易条件。

中国企业在越南采购设备未约定价格:第52条怎样确定货物价款

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公司后,向当地供应商采购设备。双方已经订立买卖合同,准备结算时却发现没有确定货物价款。供应商后来提出一个金额,买方又找到更便宜的报价。此时,究竟应该按什么法律依据确定价格?

对于适用越南《商法》的货物买卖,第52条提供了特定规则:当没有货物价格约定、没有确定价格方法的约定,也没有其他任何关于价格的指示时,按该类货物在类似交易条件下的价格确定。 所以,问题不只是找一个“市场价”,还要核实该规则的适用前提和所选价格的可比条件。

本文采用假设场景:A是中国母公司在越南设立的公司,B是越南设备供应商,双方进行越南境内普通设备的商业买卖。分析以双方已订立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买卖合同,且相关交易适用越南《商法》为前提。本文不凭设备已交付或文件上的空白栏推定合同成立,也不涉及直接跨境采购、服务费、政府定价商品或其他特殊定价制度。

合同没有写出金额,是否就符合第52条的适用条件

第52条的三个条件需要一起核对,不能只看“金额栏空白”:

  • 双方没有约定货物价格;
  • 双方没有约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 也没有其他任何关于价格的指示。

例如,假设合同没有填写金额,但双方已经约定按照一份可识别的价格表计算,仍然需要审查这项定价方法。不能把“未填具体数字”直接当作“没有任何定价基础”,然后改用第52条的默认规则。

又如,A只向律师提供了合同第一页,没有附件和相关约定。此时能确认的是资料不完整,而不是三个条件均不存在。真实交易中的其他条款、往来内容或双方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都可能影响对这些前提的判断。本文不为此另行展开合同成立和交易证据的通用说明。

在这些前提尚未核实之前,不能向A承诺“法律允许你自行按较低报价结算”。 即使三个条件确实满足,第52条也不意味着设备免费,或直接判定合同无效;它给出的是确定货物价格的法律依据。

对于B后来单方面提出的报价,不能仅凭“已经发给A”就当成双方约定价格;但也不能不看实际背景,就断言它与其他价格指示、后续约定或可比价格完全无关。关于报价与接受的既有说明,请参阅LegalZone现有文章中的“1. Báo giá, đề nghị cung cấp và xác nhận đơn”。

同类设备的价格,哪些交易条件必须具有可比性

当第52条的上述前提成立时,条文要求参考该类货物在类似条件下的价格。它列明:交付方式、货物买卖时点、地理市场、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影响价格的条件。

这不是“看到同一个设备名称,就选一个数字”。A的采购条件与参考交易的条件是否相近,会影响参考价格能否回答这笔买卖的定价问题。

第52条所列条件 假设设备采购中,需要区分的情况
交付方式 由买方自行提货,与卖方送到指定地点的交易,不能只凭设备名称就认定价格条件相同
货物买卖时点 不同买卖时点的价格需要核对;不能自动把后来报价或开票的日期当成原交易的定价时点
地理市场 中国市场的报价与有关越南交易的市场条件不同,不能因为前者更便宜就直接采用
付款方式 一次付款与分期付款等实际安排是否具有可比性,需要结合其对价格的影响判断
其他影响价格的条件 同类设备的实际规格、数量或设备状态等差异,若会影响价格,也不能在比较时忽略

表中的情形是用于理解法定比较条件的假设例子,不是对某个型号的技术等同性、价格差额或调整比例作出结论。条文中的“货物买卖时点”也不能随意换成“交货日”或“收到报价日”;需要确认有关交易事实,不能由本文直接代替判断。

假设A找到一份中国市场的现金自提价,而这笔越南采购采用不同交付和付款安排。这个价格可能提供调查线索,但不能只凭金额较低就认定它是第52条要求的价格。同样,B的一份金额较高的报价,也不会只因出自供应商就自动成为法定定价结果。

第52条没有在此规定必须选最低价、把所有报价简单平均,或一律取得三份报价。 本文也不能为A算出应付金额。具体价款仍须围绕同类货物、真实买卖条件及可比价格材料进行判断。

对于在越南设立工厂或开展贸易的中国企业,这个问题可以向律师准确说明为:“我们认为这笔设备买卖没有价格约定、定价方法或其他价格指示,请先核实是否符合第52条,再审查所引用价格的交易条件是否可比。”这样,法律审查的重点就落在具体的定价依据,而不是只争论谁找到的报价更低。

确定货物价格的依据,并不同时确定付款何时到期、是否可以暂缓付款、质量争议怎样处理或能否追偿。这些问题须按其各自的适用规则与实际约定另行审查。

价格条款、报价证据与合同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本文于2026年10月8日核对越南《商法》36/2005/QH11第52条。该法自2006年1月1日生效;本次核对时,该法为部分失效。本文核对的是第52条的具体定价规则,不意味着该法全部规定均未修改或仍有效。

2025年8月27日113/VBHN-VPQH号汇编文本第16页载有相应条文。本次同时核对了05/2017/QH14、44/2019/QH14及75/2025/QH15相关修改、废止范围;这些条款未修改或废止第52条。汇编用于查阅整合后的条文,不另行创设新的定价规则。

需要LegalZone审查越南设备采购是否符合第52条前提及所用价格的可比条件,可通过越南贸易业务咨询入口说明交易主体、设备性质和现有定价争议。具体交易结论须结合完整约定和真实交易条件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