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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租设备:机器受损,交付后就全由承租方承担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租用机器,交付后受损并不当然由承租方承担。商法第273条要求核对租期、不同约定及承租方造成该项损失的过错,并保留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修理、确保使用目的的责任。

中国企业在越南租设备:机器受损,交付后就全由承租方承担吗

“机器已经交给你,损坏当然全由你承担。”在越南经营时,不能只凭这句话确定租赁设备的损失责任。越南《商法》第273条同时规定租期内的损失承担,以及符合第1款情形时出租方的修理责任。交付、占有和操作机器,不会替代对不同约定、租期及承租方造成该项损失的过错的核对。

本文采用一个假设: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具有本次活动所需合法经营权限和有效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B是具备相应合法权限和有效授权的越南出租方。双方就一台已明确识别的普通动产机器订立有效、经授权的普通越南境内商业货物租赁合同,A在一定期限内取得机器的占有和使用,并支付租金。这些是第269条及本题适用越南《商法》的明确前提,没有改变本题的特别法律或条约规则;本文不涉及融资租赁、土地、建筑物、住房、消费者、跨境交易或专门设备的特别制度。

进一步假设:这台机器在租期内实际受损,仍可修理;A没有造成这一项具体损失的过错,双方也没有改变本题损失承担规则的其他适用合法约定。B却仅以机器已经交付、由A保管和操作为由,要求A承担全部损失。这些都是用于分析的假设,不能仅凭“事故”、签收、使用、合同某栏空白或中国股东身份认定。

第273条:租期内的损失承担与合理期限内修理

第273条有两款,需要一起阅读:

  • 第1款:除非另有约定,出租方必须承担租赁货物在租期内的损失,条件是承租方没有造成该项损失的过错。 主体是出租方,时间是租期内,过错与“该项损失”的联系也必须保留。
  • 第2款:在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出租方负有在合理期限内修理租赁货物、确保承租方使用目的的责任。 这项责任与第1款的情形相连,不能把“合理期限”或“确保使用目的”删去。

在本文明确设定的事实下,第1款将这次租期内的损失分配给B,而不是因为A已收到和操作机器就自动全部转给A。该款没有明文把“出租方也必须有过错”列为这一默认规则的条件。B单方提出“交付后都由你负责”,本身也不等于双方已经存在不同的适用约定。

关键不是给事件贴上“意外”标签,而是本次具体损失与承租方过错的实际关系。本文已经假设A没有造成该项损失的过错,没有以“我没有故意损坏”或“机器在正常使用中坏了”替代这一条件。真实交易如果不能支持这项假设,就不能直接套用本例结论;反过来,第1款这一条件未满足,也不等于仅凭本条就已证明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损失。

损失承担和修理还要区分。本例采用仍可修理的受损机器,B除承担第1款的损失外,还须按第2款在合理期限内修理,以确保A的使用目的。只表示“损失由我承担”,并没有完整回答后一个义务。合理期限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本条没有给所有机器统一规定三天、七天或其他固定期限;它也不是可以无限拖延修理的许可。

本条同样没有直接规定机器完全灭失时自动更换一台新机器、统一赔偿金额,或保证经营期间永不停机。它也不能直接换算成承租方自动停付租金、退还全部押金、单方抵扣、解除合同或获得全部经营利润损失赔偿。修理工作影响使用的租金、租期问题,以及其他实际权利和责任,应按各自条件另行核对,相关现有说明见下文。

如果真实合同存在不同的风险或损失承担约定,需要另行核对其内容、效力和适用范围。本文假设没有该约定,不是宣布所有不同约定都无效。交付事实本身也不能替代对约定的核对;本文没有据此对双方其他合同义务作全面免责或责任结论,更没有赋予A任意自行改装、修理并要求报销全部支出的权限。

维修影响、撤回接受与运营文件: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法律文本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商法》第273条完整两款,并核对第269条货物租赁前提及相邻条款的适用边界;不在本文重写一般租赁、风险转移时点、自行维修或合同退出教程。

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原法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不能称整部法律完全有效或从未修改。本次同时核对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所取得的修法范围,其中未见改变本题第273条的规定。该合并文本于2025年8月27日形成,并非新法或第273条的新生效日期。本次核对限于相关条款和所取得的资料,不表示已穷尽全部后续修订;实际交易仍须核对特别规则、合同及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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