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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委托商业代理:未约定报酬标准,就直接按市场水平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委托商业代理,未约定报酬标准就能直接取市场水平吗?越南商法第171条保留定价分支,规定此前实际报酬、向其他代理支付的平均标准及市场通常标准的适用顺序,区分报酬标准与付款时间。

中国企业在越南委托商业代理:未约定报酬标准,就直接按市场水平吗

代理合同没有约定报酬标准,代理商提出直接按市场通常水平结算。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需要核对的,不只是市场报价是否合理,还包括越南《商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的适用顺序。市场标准并不是这一款可以任意先选的第一层。

本文采用一个假设:委托方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具备本次业务所需资格与有效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代理商B也具备相应资格和授权。双方已建立符合第166至168条的有效越南境内普通商业代理关系,合同形式及授权要求已满足,适用2006年1月1日生效后的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规则的特别法律或条约安排。

本例明确设定:双方实际没有约定代理报酬标准,也没有对报酬形式另作不同约定;此前当事各方实际获得的报酬标准,确实可依第171条第4款a项适用。该适用性是本例前提,不能只凭合同某栏空白、一次旧转账或集团其他公司的费用来推定。问题限于:B能否跳过这一层,直接采用市场通常标准。

第171条:未约定标准时,三层规则不能任意跳选

第171条完整四款分别规定报酬形式、定价分支和未约定标准时的计算依据。前面三款是理解本题的法条背景,其中文释义如下;代理模式的一般概念已有文章,以下通过链接引用。

  1. 除有不同约定外,代理报酬以佣金或者差价形式支付给代理方。
  2. 委托方确定向客户采购货物的价格、销售货物的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时,代理方享有按照相应采购价、销售价或者服务价的百分比计算的佣金。
  3. 委托方没有确定上述客户价格,而只是确定向代理方交付代理的价格时,代理方享有差价。差价为向客户采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与委托方向代理方确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4. 双方没有约定代理报酬标准时,按以下a、b、c三项确定该标准。

a项:当事各方此前实际获得的报酬标准。 本例已经明确假设这一项能够适用,不能直接把它跳过。

b项:只有a项不能适用时,才采用委托方此前向其他代理支付、适用于同类货物或服务的平均代理报酬标准。 这里保留了委托方、其他代理和同类货物或服务三个限定,不能换成任意一家公司的费率。

c项:只有a项和b项均不能适用时,才采用市场上适用于同类货物或服务的通常代理报酬标准。 不能仅因b项资料尚未展示,就直接认定两个前层都不能适用。

因此,在本例a项确实可适用的前提下,B提出“合同未写报酬标准,所以直接按市场通常水平”的结论,遗漏了第4款的顺序。市场报价即使存在,也不会仅凭自身把本例已经可适用的a项删除。

这三层不是任意选择的三个报价,也不是取最高值或把三层一起平均。a项本身没有写入b、c项的“同类货物或服务”措辞,不能把后两项的文字条件擅自添加到a项。本条也没有在a项规定一律取最近一次或最高一次报酬;真实资料能否适用,仍须另行核对。

第1款的“除有不同约定外”位于报酬形式规定,不能说整条每一款都明写了同一个总前提。第2、3款也须保留实际定价分支:没有确定客户价格,并且只确定代理价格,才是第3款写出的情形。本文不把佣金与差价同时相加,也不替任何真实合同确定固定百分比或具体金额。

报酬标准与何时付款是两个问题。本题不因标准能够确定,就宣布已经到付款时间;结算与代理终止补偿已有独立说明,以下仅作链接引用。本文不判断真实合同的标准、到期日、违约或救济结果。

代理模式、结算与终止补偿: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商法》第171条完整四款及第4款a、b、c项,并核对第166至168条和第176条的适用边界。原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不能称整部法律完全有效或从未修改。

本次结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已取得的修法范围核对,其中未见改变本题第171条的规定。合并文本形成于2025年8月27日,并非本条的新生效日期。核对限于相关条款及已取得的资料,不表示穷尽全部后续修改,也不替实际交易确认资格、授权、代理关系或此前报酬标准的适用性。

越南公司需要合同支持时,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说明经营活动、代理安排及报酬争点,先确认法律工作范围。合同支持以选定书面事项及费用约定为准;代理报酬专项争议、争议处理及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须另行确认事实、范围与费用。提交询问不构成正式委托、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