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通过商业中介对接买方时,可能会把两件事连在一起:“中介既然对买方的法律资格负责,是不是也要对买方有没有付款能力负责?”越南《商法》第151条第3款恰好把这两项责任放在同一句话中区分。
在该条适用、且没有不同合法约定的前提下,中介对被居间各方的法律资格负责,但不对他们的付款能力负责。前一项责任本身不会变成后一项责任;同时,付款能力这一例外也不能被理解为中介对所有问题都免责。
本文情境:越南卖方通过商业中介对接买方
以下是假设情境,不是客户案例: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卖方公司,不是中国母公司;B是独立的越南商业中介。本文假设A与B依法具备相关资格和权限,双方建立了有效的商业居间关系,B实际在第150条所指的商业居间关系中,为普通境内货物交易对接买方C。
本文进一步假设适用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问题规则的特别法或条约,双方对第151条的相关责任也没有不同的合法约定。这里没有预先确认C的法律资格,也没有假设货物买卖合同已经成立、C已经拖欠款项或B已经作出虚假陈述。
这些前提不能仅凭投资者国籍、“中介”称呼、合同某栏为空或一方说法来认定。本文讨论的是法定责任如何分配,具体买方是否具备相关法律资格及付款能力,仍是需要另行确定的事实。
第151条第3款:法律资格责任与付款能力责任须一起读
越南《商法》(36/2005/QH11号)第151条先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再列出商业中介的义务。其中第3款的完整关系是:中介对被居间各方的法律资格负责,但不对他们的付款能力负责。
这句话必须保留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介对被居间各方的法律资格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后半句而将其删去,也不能说中介对交易对方一概没有责任。第二部分则明确排除了默认规则下对其付款能力的责任,不能因为前半句而反过来把中介视为买方付款能力的保证人。
“法律资格”与“付款能力”回答的是不同问题。本文不把其中一项已得到确认,推定成另一项也已得到确认;尤其不能因B表示买方具备法律资格,就直接得出买方能够付款或B已保证付款的结论。
回到假设情境:在上述默认规则适用时,B对C法律资格的责任本身,并不使B对C付款能力承担责任。该款针对的是被居间各方,并非只针对卖方或只针对买方;本文以卖方A关注买方C为例,各种交易方表述仍适用同一项完整责任区分。
付款能力例外,不等于中介全面免责
第151条开头的“除非另有约定”也是答案的一部分。如果双方实际上存在不同约定,其内容与合法性需要结合适用规则另行判断;不能因为合同没有某个标题,或B单方说自己不负责,就认定双方没有其他合法约定。
同样,该款对付款能力的默认责任区分,没有直接决定B对自身行为、实际虚假陈述、独立承诺或其他适用义务是否承担责任。不能只引用“付款能力”例外,就对这些不同问题作出全面免责判断。
第151条第3款也没有在这句话中规定统一的资格核查清单、固定调查程序或偿付能力测试。本文不会补造这些要求,更不会据此把C的债务自动转给B,或直接给出违约、退款、罚款、赔偿及回款保证的结论。具体责任与处理结果需要具体事实和适用依据。
中介支出、买卖合同与贸易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 交易没有结果时的中介合理支出问题:参阅“交易没有结果,第154条为何仍要求支付合理支出”。
-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参阅合同说明中的“12 điều khoản giúp giảm tranh chấp trong hợp đồng mua bán hàng hóa”。该标题没有独立锚点,链接进入文章。
- 越南贸易业务的合同服务范围:参阅LegalZone“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服务需求
本文围绕越南《商法》36/2005/QH11号第151条第3款及第151条的“除非另有约定”条件,核查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上述假设前提,不对整部法律的所有条款或具体交易的全部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如需讨论越南公司的贸易业务需求,可通过LegalZone“贸易许可核查”联系。采购、分销及销售合同工作以双方确认的书面服务范围为准;商业中介责任评估、争议处理或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另行确认具体事实、工作范围和费用。提交咨询不等于已建立委托关系、已取得个案法律意见或已获得处理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