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公司A,需要购买一批普通生产原材料。越南供应商B有一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双方以这批在途货物为买卖对象订立合同。A尚未收到货物,途中随后发生损坏。负责人认为:“货物还没有进我们的仓库,风险应该仍在供应商那里。”这个判断是否成立?
越南《商法》第60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如果合同标的是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在这些前提成立时,尚未实际收货,并不能单独把风险起点推迟到到货之日。
本文采用假设场景:A与B之间存在有效的普通越南境内企业间货物买卖合同,假设适用越南《商法》,且没有改变分析的特殊制度;购买的是一批已确定的在途货物。这不是跨境买卖分析,中国股东身份本身也不能替真实交易确定适用法律。
第60条的默认起点,取决于哪些交易前提
首先要核对的,是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是否已经在运输途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是以后才发运的货物,不能仅因为履行合同需要运输,就直接套用第60条。本例把一批已经在途的货物作为买卖对象,才进入这一条的有限问题。
其次,第60条明确保留“除另有约定外”。A与B如果有适用于该交易的其他风险约定,必须结合实际约定判断;不能只摘出第60条的默认起点,而忽略双方已经作出的安排。反过来,供应商在事后单方面说“途中损失由买方承担”,也不能仅凭这句话认定双方早已达成另一个约定。
在本例中,假设双方没有另行约定风险转移,且已经确认合同有效订立的实际时点,那么第60条的默认起点就是该合同订立时。本条没有把默认起点规定为“到达A仓库时”或“收到货物以后再开始”。例如,在这些前提下,若合同于上午订立、货物下午才发生途中损坏,仅以A下午仍未收到货物为理由,不能改变本条的默认起点。
这里的时间前提不能省略。文件上打印的签字日期、发票日期,并不当然证明真实合同是在那个时点订立。若订立时点、在途状态或另行约定仍有争议,需要先结合事实确定,不能用本例替实际交易作出结论。
风险起点与整项损失责任需要分开判断。 第60条回答的是买卖双方之间灭失、损坏风险的默认转移时点,不能单凭该条就认定供应商没有任何责任、承运人必须赔偿,或某笔赔偿已经成立。损坏原因、货物在合同订立时的真实状态及其他适用规则,仍可能影响具体分析。
同样,第60条的风险转移并不直接决定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也不独立决定付款义务或保险赔付。本文不以“风险已经转移”代替这些不同法律问题的判断。
对A负责人而言,关键是先把问题问准:买的是否就是订立合同时已在途的那批货物?是否另有风险约定?实际订立时点是否已经确定?在第60条适用的前提下,不能把“我们还没收货”单独当作风险尚未转移的依据。
其他风险情形与合同服务:查阅现有说明
- 买方拒收的其他风险情形,参阅第61条文章中的“买方拒收是否满足可支配货物并违反收货义务的条件”。
- 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参阅越南文文章中的“12 điều khoản giúp giảm tranh chấp trong hợp đồng mua bán hàng hóa”。
- 越南贸易业务的合同服务范围,参阅“一张公司证,不能替代三层合规工作”中的“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越南《商法》第60条,该条为一个未分款的段落;并结合第57至62条核对分析边界。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生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合并文本本身不是新制定的法律。
条款文字及相关修法资料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最近成功完成的完整法律状态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8日,核对结果为该法部分失效;本次未取得新的完整状态确认。所核对修法范围未涉及第57至62条,不能据此声称整部法律全部有效或从未修改。
需要LegalZone评估越南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条款,可通过越南贸易业务咨询入口说明双方主体、具体货物、合同订立时点、当时运输状态及风险约定,以便结合实际交易进行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