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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越南采购服务:发票开了,付款时间就到了吗

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采购服务,供应商开具发票就一定到付款时间吗?越南商法第87条要求同时核对付款约定和双方的付款习惯,区分发票开具与服务实际完成,不把验收签字或内部审批设为统一付款条件。

中国企业在越南采购服务:发票开了,付款时间就到了吗

服务还没有完成,供应商已经开票并催款。中国投资者的越南公司需要先分清两个事件:发票开具,与服务提供完成。越南《商法》第87条规定了特定前提下的付款时间,不能仅用“发票已开”替代该条要求的事件。

本文采用一个假设:客户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具备本次业务所需资格与有效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服务商B也具备相应资格和授权。双方订立有效的越南境内普通商业服务合同,所需形式及授权已满足,适用2006年1月1日生效后的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规则的特别法律或条约安排。

本例还明确假设:实际没有相关付款时间约定,双方之间实际不存在任何付款习惯,服务提供确实尚未完成。这里的事实不能只凭合同某一栏空白、未签验收单或收到发票来推定。问题只限于:在这些前提下,B能否仅因已开票就认定A现在必须付款。

第87条:两个前提同时满足,付款时间对应服务完成

第87条是一段完整规定,中文释义为: 没有相关约定,并且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付款习惯时,付款时间为服务提供完成之时。

两个前提必须同时保留。不能把“没有付款时间约定”单独当成全部条件,也不能把双方之间的付款习惯换成某个行业普遍如何付款。发现合同没有某个付款栏,不等于已经核实双方实际没有约定或付款习惯;真实交易仍须核对这些事实。

在本例已经明确满足两个前提、服务确实尚未完成的情况下,B不能仅用“发票已经开具”这一个事实,替代第87条所指的服务完成时点,直接得出默认付款时间已经到来的结论。本文并不因此判断发票无效,也不讨论税务上的开票要求。

规则对应的是服务实际完成,不能擅自改成客户内部批准付款、验收报告出具或负责人签字的统一日期。第87条没有给所有服务规定同一种完成证明或相同的天数;实际工作是否已经完成,须依据真实合同及履行情况核对。没有报告或没有签字,也不能仅凭自身证明服务尚未完成。

如果实际存在相关约定,或者双方之间存在付款习惯,就不能忽略这些事实,直接套用本例的默认条件。本文不是宣布所有服务都必须完工后才能付款,也不为某份真实合同确定到期日、违约、暂停付款、利息或赔偿结果。

服务完成期限的另一项问题,以及货物买卖中的付款时间问题,已有独立说明。以下仅作链接引用,不把货物检查的规则移用为本条的服务完成标准。

服务完成条件、货物付款与合同支持:查阅现有说明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1日。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商法》第87条完整规定;原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不能称整部法律完全有效或从未修改。

本次结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及已取得的修法范围核对,其中未见改变本题第87条的规定。合并文本形成于2025年8月27日,并非本条的新生效日期。核对限于相关条款及已取得的资料,不表示穷尽全部后续修改,也不替实际交易确认资格、授权、付款约定、付款习惯或服务完成事实。

越南公司需要合同支持时,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说明业务、服务事项及付款争点,先确认法律工作范围。合同支持以选定书面事项及费用约定为准;服务付款专项争议、争议处理及持续法律顾问工作须另行确认事实、范围与费用。提交询问不构成正式委托、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