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准备接收采购的货物,供应商却临时通知:“合同没写交货地址,请到我们新选的仓库提货。”采购人员担心要重新安排车辆,却也不确定是否必须接受这个地点。对适用越南《商法》第35条的交易,实际未约定交货地点,并不意味着卖方可以仅凭一条单方通知任意确定交货地点。
本文采用假设:买方A是中国投资者在越南合法设立、具有本次交易所需经营权限和有效授权的越南公司,并非中国母公司;卖方B是同样具有相应合法资格和有效授权的越南企业。双方订立有效的普通境内企业间货物买卖合同,标的是合法的普通动产,本题适用越南《商法》,没有改变本题的特别法律或条约规则。双方实际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也是本文明确设定的前提。中国股东身份不会自行把这笔境内交易变成跨境买卖,也不会自动引入中国法、CISG或Incoterms规则。
先确认实际约定,不能只看地址栏是否空白
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已经约定的地点交货。因此,适用未约定地点的规则之前,应先区分:实际没有约定,还是仅有某一份表格的“交货地址”栏空白。
空白栏位本身不足以确认双方不存在交货地点约定。第35条也没有把有效约定限定为必须填写在某个书面栏位内。实际有约定时,不能仅因卖方后来发出另一地址,就直接改用第2款的缺省规则;双方后来有效达成或变更约定的可能性,也不能一概排除。
这里仅说明第35条两款的适用前提,不另行展开合同解释、文件重建或证据清单。本文的假设是实际没有约定,而不是从一个空白栏位推导这一事实。
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第35条列出哪些情形
第35条第2款以“没有交货地点约定”为共同前提,随后列出a、b、c、d四项情形。完整规则如下;排列按法条顺序展示,并非为事实重叠或不明的情况另外设立优先顺序。
| 法条位置 | 必须保留的适用事实 | 卖方应当在哪里交货 |
|---|---|---|
| 第2款a项 | 货物是附着于土地的物 | 在该货物所在地点交货 |
| 第2款b项 | 合同规定了货物运输 | 向第一承运人交货 |
| 第2款c项 | 合同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并且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仓储地点、装货地点或货物生产、制造地点 | 在该地点交货 |
| 第2款d项 | 其他情形 | 在卖方营业地点交货;卖方没有营业地点时,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确定的卖方住所交货 |
a项属于完整法条的一部分,但本文的普通动产假设不适用该事实情形,也不据此判断投资者取得土地或购买有关财产的权限。
b项中的“合同规定运输”,不能用后来实际出现一辆货车替代。其交付对象是第一承运人,不能直接改写为最终用户的仓库,更不能仅凭本项决定谁负责安排运输或承担运费。
c项的条件是并列连接的:既没有合同运输规定,又有双方在订约时对所列地点的认识。只有卖方知道、买方事后才知道,或者卖方后来新选了一个仓库,均不能直接替代这组前提。仓储、装货、生产或制造是法条列明的地点类型,不应另加“特定货物”或“未来货物”的法条未列条件。
d项保留其他情形及没有营业地点时的住所后备规则,不能删去后备部分,也不能改成卖方可以任选一个现在方便的仓库。
一条临时提货通知,不能替代适用条件
回到开头的假设,即使已经确认双方实际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卖方的一条临时通知也不能独自确定适用b、c或d项。还须判断合同实际上是否规定运输;如涉及c项,须判断双方在订约时是否知道所列地点。不能把通知中的新仓库名称直接当作这些条件已经满足。
因此,本文回答的是卖方交货地点如何确定,不认定这笔假设交易最终适用哪一项、哪一个实际地址,也不一概宣告卖方通知无效。某些实际事实可能支持通知所指地点,或双方有效另行达成约定;需要依实际交易评估。
地点判断也不能单独推出买方必须自行提货、当然可以拒收,或无需承担任何后果。第35条本身不决定交货时间、运费与保险费用分担、货损风险或所有权转移,也不自动认定违约、根本违约、退款、停付、取消或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或免责。
合同条款、货损风险与付款地点:查阅现有说明
- 通用货物买卖合同条款:查看越南语文章中的“12 điều khoản giúp giảm tranh chấp trong hợp đồng mua bán hàng hóa”。
- 货物仍由第三方仓库持有时的货损风险:查看第59条的两项触发条件。
- 未约定具体付款地点:查看第54条的既有说明。
- 贸易项目的初始合同服务范围:查看贸易页面“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法律文本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10日。本文以36/2005/QH11号《商法》第35条为依据,保留第1款和第2款a、b、c、d四项的完整结构。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2006年1月1日生效;原法目前存在部分失效状态,不能表述为整部法律完全有效或从未修改。
本次同时核对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和所取得的修法范围,其中未见改变本题第35条的规定。该合并文本于2025年8月27日形成,并非新法,也不是第35条的新生效日期。以上核对限于本题相关条款及所取得的资料,不表示已穷尽全部后续修订或完成真实交易的个案判断。交货文件、承运安排、期限、收货、费用、风险、所有权和救济仍是各自需要核对的问题。
如需确认拟开展贸易活动的许可路径,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提交业务摘要。初始合同支持以具体书面贸易项目范围为准;既有供应商争议、交货地点专项审查和持续法律顾问服务,应另行确认委托范围及费用,不自动包含在公司设立或贸易许可方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