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公司A,向越南供应商B购买一台已经明确识别的普通设备。设备由独立仓库C接收并持有,以供交付;C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已经代表A受领设备的授权收货人。双方没有另行约定货损风险的转移安排。C已经实际确认A对该设备的占有权,但A尚未收到货物所有权单据,也尚未把设备取走。A认为:“设备还在仓库,风险应该仍然全部留在卖方。”
越南《商法》第59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货物由为交付而接收并持有货物的人实际持有,且该人不是承运人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以下任一情形转移给买方:买方收到货物所有权单据,或者该持货方确认买方对货物的占有权。这是两项替代触发条件,不要求二者同时发生,也没有把实际提货补作其中一项的前提。
本例假设A、B均已合法成立并具备相应经营资格,订立了有效的普通越南境内商事设备买卖合同,适用越南《商法》,且不存在改变分析的特殊法律制度。C的角色和确认内容均是本例明确设定的事实,不是对某家实际仓库的法律分类。中国股东身份不能单独确定适用法律,也不证明经营许可已经满足。
第59条的两项触发条件怎样对应本例
先确认持货方的实际角色。第59条讨论的是为交付而接收并持有货物的人,而且明确排除承运人。不能只看到“第三方仓库”这个名称,就认定所有存放在那里的货物都适用同一规则。实际持货关系、交付安排以及C是否已经代表A收货,需要结合真实交易判断。
本例采用C实际为交付而持货、不是承运人,也不属于另一种授权收货安排的前提。若真实交易中这些角色不同,就需要重新判断适用的风险规则,不能把本例直接当成所有仓储或运输合同的结论。
“除另有约定外”也应当先核对。本文采用没有不同风险约定的前提;如果实际买卖合同存在有效的不同安排,应当审查该安排及其适用性,而不能仅凭第59条中的某个词跳过合同。
第一项触发条件是买方收到货物所有权单据。这里对应的是买方实际收到,而不是卖方刚刚制作单据,或者声称已经发出。本例A尚未收到这种单据,不能把尚未发生的收取事实说成已经发生。
同时,某份材料是否属于这里的货物所有权单据,需要核对其真实性质。不能仅因文件叫“发票”“装箱单”或“仓库收据”,就自动将它归入这一项;也不能反过来,不看内容和实际关系就宣布某种名称的文件绝不可能符合。本文不另设一份所有交易通用的单据清单。
第二项触发条件是该持货方确认买方对货物的占有权。本例的确认来自实际持货的C,并且内容确实指向A对已识别设备的占有权。如果只是B说“A已经买了”,或者C记录“仓库里有一台设备”,这些描述本身还不能被自动改成C已经作出了法条所说的确认。
第59条没有在这项触发条件中规定一套所有交易通用的书面格式、收件人、盖章要求或固定回复天数。真实确认是否发生、确认的内容是什么,应当依据事实判断;本文不把自行设计的通知表或签章步骤变成法定前提。
两项条件是替代关系。本例中,C已实际确认A对设备的占有权,在其他第59条前提均成立的情况下,风险可以依第二项在该确认时转移给A。A尚未收到所有权单据,并不会让第二项自动失效;A也不能仅以“还没有把设备取走”为由,推定风险一定尚未转移。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看见一份库存记录,就可以对真实案件下同样结论。如果资料还不能确认C的角色、实际确认内容或合同中的不同安排,应当保留事实尚待核实的状态,不能把资料不完整直接变成某一方必须承担全部风险的证明。
还要把风险转移时点与其他法律问题分开。本款讨论的是买卖双方之间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时点;它本身不裁定设备所有权,也不一次性决定付款、验收、仓库过错、卖方责任、保险赔付或损害赔偿。即使确认了第59条的触发事实,也不能据此宣布卖方或仓库免除全部责任。
因此,对本例A而言,关键是第59条的实际持货关系、不同约定和任一触发事实,而不能只看设备是否已经运回自己场地。真实交易是否满足这些条件,仍须核对实际合同、持货安排及相关行为。
相关风险情形与合同文件:查阅现有说明
- 买卖对象已经在途的情形,参阅“第60条的默认起点,取决于哪些交易前提”。
- 第61条的其他风险情形,参阅“买方拒收是否满足可支配货物并违反收货义务的条件”。
- 一般买卖合同条款,参阅越南文文章中的“12 điều khoản giúp giảm tranh chấp trong hợp đồng mua bán hàng hóa”。
- 贸易业务初始合同的服务范围,参阅“一张公司证,不能替代三层合规工作”中的“合同与责任”。
法律依据与核对日期
本文依据36/2005/QH11号越南《商法》第59条,并结合第57至62条及第50条第3款核对交付角色、所有权和责任边界。该法于2005年6月14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生效;113/VBHN-VPQH号合并文本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合并文本本身不是新制定的法律。
条款文字及相关修法资料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最近成功完成的完整法律状态核对日期为2026年10月8日,核对结果为该法部分失效;本次未取得新的完整状态确认。所核对修法范围未涉及第59条及上述相邻规定,不能据此声称整部法律全部有效或从未修改。具体交易仍须核对实际合同、持货关系及适用的特殊法律制度。
若您拟在越南开展贸易业务,需要核对初始采购合同中的持货、交付与风险安排,可通过贸易许可核查咨询入口说明拟开展活动和合同需求,先确认服务范围;已经发生的货损争议或持续顾问事项需另行确认相应委托。




